1、能的,一方转账备注借款是能成立的。
2、当双方就借贷合意产生分歧时,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仅能说明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,且该凭证附言虽标明“借款”,但仅为单方备注,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。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因其他关系产生,而原告未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时,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、双方当事人的熟识程度、款项是否具有特殊意义、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、经济能力等事实和因素,综合判断借贷合意与事实是否存在。
3、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(包括但不限于“借款”、“垫付款”),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,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。
版权声明:本文来源于互联网,不代表本站立场与观点,瑞景经验网无任何盈利行为和商业用途,如有错误或侵犯利益请联系我们。